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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原发表日期:2010-03-12来源:中国养殖网

原发表日期:2010-03-12

来源:中国养殖网

首批54种野生动物解禁   市林业局野保办工作人员张女士介绍,2003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了首批54种驯养技术成熟、可商业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使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得到条约限制。据了解,这54种野生动物的用途主要是食用、药用和取其皮毛制衣。目前在昆明乃至全省范围内,饲养的特种经济动物只是54种陆生野生动物中的极少数,其中就有野猪、梅花鹿、马鹿、绿头鸭等。   54种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保护的一级、二级,也有属于“三有”野生动物的。饲养野生动物时,种源、场地、技术、资金经过审查合格时,必须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要经营的还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一级保护动物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像梅花鹿的饲养经营;二级保护动物和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动物,由省林业厅批准;“三有”非重点保护动物由市林业局批准。   野猪、蓝孔雀、鸵鸟、绿头鸭等属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来说,野生动物的子二代就可以人工饲养。在昆明饲养野猪的人比较多,主要提供肉食。野生动物人工饲养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供给人类需求,主要还是要利用它们来为人类服务。吃肉只是很少一部分,药用、科学研究才是最为重要的利用价值。但在野外生存的野猪,没有批准,任何人不得捕杀。   熊猫、大象、老虎、狮子等,在国际上都禁止贸易,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包括省级保护动物,一经查实,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现将这54种动物的中文名及别名介绍如下: 貉、银狐(银黑狐)、北极狐(蓝狐)、水貂、果子狸(花面狸)、野猪(仅限杂交种)、梅花鹿、马鹿(塔里木亚种除外)、花鼠、仓鼠(金丝熊)、麝鼠(水耗子)、毛丝鼠、豚鼠(荷兰猪、荷兰鼠)海狸鼠(草狸獭)、非洲鸵鸟、大美洲鸵(美洲鸵鸟)、鸸鹋((澳洲鸵鸟)、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绿头鸭(野鸭)、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火鸡、珠鸡(珍珠鸡)、石鸡(美国鹧鸪)、蓝孔雀、蓝胸鹑、鹌鹑、巴西龟、鳄龟、中华鳖(甲鱼)、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京蚁、蜈蚣。 只许观赏的动物: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注:括号内为动物别名。